To gf8toto大大
我查到的資料也和您相同
因為要將這些主題、內容凸顯出來
故小弟我另開了一個主題
在這邊先跟您致謝
------------------------------------------------------------------------------------
上網查了一些有關這方面的訊息po上站來希望對各位大家有所幫助
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察勤務條例
對於警察的臨檢,民眾必須配合不得拒絕,但可以要求警員出示證件,拒絕臨檢警方可以『妨礙公務』罪名加以逮捕。不過在臨檢時,受檢民眾可以拒絕讓警方登記電話及住址的要求,因為員警進行臨檢要求登記資料,是為因應督察單位抽樣確認有無造假,但如此要求並無法源依據。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但不能對受檢人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
這是為了防止值勤員警『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譬如警方執行道路臨檢,要求駕駛人打開後車廂,受檢民眾是可以拒絕,除非警方提出搜索票才得以為之。
因此,遇到臨檢盤查時只要僅記兩大原則:
一、臨檢必須是公共場所;
二、不能進入搜索範圍,包括對身體、所有物、住所的搜索,都是臨檢範圍之外,甚至要求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出示身份證在法律上都有疑義。
此外,警察值勤時的服裝儀容與攜帶裝備必須合乎規定,否則民眾可以對員警進行『反臨檢』,逕行向所屬單位告發,員警則可能遭受記點處分。
碰過無法無天,態度惡劣,存心找麻煩的的警察嗎?不要跟他吵,拿起手機,馬上打:受理電話“警政署督察室”:02-23943644
◎把這電話輸入你的手機,以備不時之需吧!
另外 憲法及大法官會議釋憲條文明確規定如下: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釋字五三五號認為:「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
依釋字五三五號解釋,你有權要求警察:
(1)出示證件;
(2)說明自己為什麼被臨檢;
(3)作成書面的處分書。
依釋字五三五號解釋,如果警察有以下的行為,你有權拒絕配合臨檢:
(1)沒有說明你那裏可疑,也沒有說明你已經違法或即將違法,卻對你實施臨檢;
(2)沒有設置臨檢站,或者臨檢站沒有設置明顯的告示牌;
(3)不是為了查明你的身分,卻要你配合前往警局;
(4)臨檢的手段超出合理的程度,甚至造成財物損失;
(5)要求搜身、搜皮包、搜行李廂。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第十六條規定: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 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 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
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三 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 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
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
五 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
其中紅字部份是我認為非常重要的一點
通常有時候我們駕駛人遇到警察臨檢都不是在設有臨檢站的情況之下
(很多人應該都有這種經驗~明明車停著只是在車上聊天卻遇到警察來臨檢)
針對這個情況......
我們是有權利拒絕警察的
另外~~
遇到臨檢時哪可能記得那麼多法規條文啊!
所以建議各位大大copy下來放車上
當遇到臨檢時出現有爭議的情況可拿出來做個依據
(警察開單不也都要依法行事嗎?我們也只是依法保障自己)
也可免去被開單告發後要進行麻煩的申訴過程
.
.
.
.
.
以上供各位參考參考
7 個評論
所謂知己知彼.百戰百勝.應該要多吸收相關法律知識才是,不要讓條子欺負假的!
是大法官535解釋
請大家要瞭解
所謂臨檢的設置
是指需要單位主官認可
並經申請
就可以實施
跟大家認為的不太一樣喔
是大法官535解釋
請大家要瞭解
所謂臨檢的設置
是指需要單位主官認可
並經申請
就可以實施
跟大家認為的不太一樣喔
那就是說即使在沒有設置臨檢站或告示不清的情況下
只要警察主管單位允許還是可以來對駕駛人進行臨檢嗎??
還有就是我提到的一點.....
若只是在車上聊天遇到警察過來臨檢呢?
我們是否也有權利拒絕呢?
如果說今天是躲起來
才會比較有爭議
再來妳的問題
我只能說
有些警察很好真的只是看看聊聊
有些卻是很機車
所以為了自己的愛車跟省麻煩
還是盡量低調罷
不管怎樣
車上放一些法規之類的文件
總是可以多一分保障自己的權益
常常有時候都是在我們駕駛人不懂法規的的情況下
被警察半恐嚇半唬爛的開單
事後要申訴也夠折騰我們一陣子
其實很多警察都不懂車
只是因為勤務跟大家而有衝突
所以把資料準備其全
當作幫他們上課告訴他們
如果你每天上班或回家的地方
你多解說一兩次
我想至少在你常出現的地方
就應該可以減少一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