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為大大:
日前小弟被開43條1項2款,目前已經進入申訴程序,今天收到該分局收到之回函,內容為:
1.本案經查分局員警未會同環保、監理單位檢測車輛噪音值,徑自挚單告發,違規事實認定(疑有瑕疵),請貴所將苗縣警交字第XXXX號通知單,退回本分局員警XXX。
2.為再次確認本案違規事實,請駕駛人XXX于文到三日,備妥相關資料,電洽分處所員警XXX,聯絡時間到案檢測車輛(會同相關單位),以供裁定。
該員警察確認已經是違規舉發,他竟回文說"疑似",請問一定要照警察所回覆的內容做嗎?還是可以向交通法庭再申訴!因為時間有限,請專業的大大協助!謝謝!
5 個評論
不然您還繳一繳算了.回文聽起來可能不悅耳但是您還是要去驗.不然就輸了
現在建議你去裝閥門(不能被發現).可以確實降低怠速補油門的音量.
祝好運~
警察現在都來這招.大家互相來耗時間.賭你不敢驗.知難而退!
加油~希望大家能聽見您的好消息 😉
日前小弟被開43條1項2款,目前已經進入申訴程序,今天收到該分局收到之回函,內容為:
1.本案經查分局員警未會同環保、監理單位檢測車輛噪音值,徑自挚單告發,違規事實認定(疑有瑕疵),請貴所將苗縣警交字第XXXX號通知單,退回本分局員警XXX。
2.為再次確認本案違規事實,請駕駛人XXX于文到三日,備妥相關資料,電洽分處所員警XXX,聯絡時間到案檢測車輛(會同相關單位),以供裁定。
該員警察確認已經是違規舉發,他竟回文說"疑似",請問一定要照警察所回覆的內容做嗎?還是可以向交通法庭再申訴!因為時間有限,請專業的大大協助!謝謝!
第八十七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
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
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
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其實他們沒有資格叫你回所檢驗....
查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為道路行駛中違規車輛當場舉證開單....
而不是事後再來採證....
除了第七條之二....
就跟酒駕沒有當下吹氣開單一樣....
如果要走法院就別去驗了....
以免留下噪音證據....
在法院沒有判決下....
當事人永遠是無罪的....
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
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
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
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
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
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
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
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
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
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
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