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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賢 May 23, 2006

關於第16條陳述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1項2款為不當舉發!第16條1項2款.擅至變更燈光原有規格.方向燈為藍燈.為不當舉發.該車方向燈位於前保桿的左右兩側且為黃燈.從未變更過.而該員警所指的藍燈是該車的角燈.不是方向燈.至於前段的燈光等六項設備要開罰.僅限於「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才能開罰.而且不是你認為我變更「原有規格」就可以開罰.還要證明我變更後「影響行車安全」才足夠!
該員警沒有關於影響行車安全相關測試儀器.設備.工具.只以自身的認知為認知而開單告發.已屬不合理.已構成擾民之行為.以上是我寫的陳述單內容請問各位大大這樣的理由充分嗎?我還需要補充甚麼嗎?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