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約2點在迴龍遇到臨檢~2話不說馬上被指示停到旁邊~....
先"噹"我的聲音這麼大聲...(還好我的是仿原廠型式)~
我:這是原廠的啊...
他沒說話...繞我的車子一周...叫另一名條子過來..用手指測試我的輪距...
只有一指喔...3指沒辦法了...另一名就拍照啦~然後就順手的開起單子啦~
哀...好說歹說要求他開900元的他也說不行... 😈
依照規定...第18條=汽車未經許可擅自降低懸吊系統(沒註明要驗車)...orz
請問一下...這一條可申訴嗎 :?:
[已註銷]
May 7, 2006
44 個評論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
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
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拼看看吧!有申訴有機會
上個月PRC有會員已經遇到過
我有給建議
但最後車主決定找牛先生
我把我的建議再PO一遍
==================================
這個情形....說真的喔~~請不要生氣
是我期待已久的案例
因為我一直想證明我的理論是否正確
但苦無實例...
我先來解釋一下
首先先來看法條
道交條例18條規定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
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並責令其檢驗。
要構成這一條呢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
2、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
3、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
所以呢,如果說你符合下面條件就不用罰
1、更換的設備不是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譬如排氣管、燈泡、天線)
2、更換的設備雖然是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但已申請臨時檢驗完畢
(譬如002愛的子建落完引擎後,辦理臨時檢驗並辦理行照變更登記)
本件案例不用考慮第2種免罰條件了
倒是可以爭取第1種~~
怎麼說呢
輪胎不是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應該沒有爭議
事實上警察應該開的是第16條第1項第1款「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說到這順便提一下,我已經寫信去"恐嚇"裕隆出變更輪胎尺寸的證明資料了!!靜待佳音)
重點在於避震器(車高)
監理單位一直認為改避震器=改底盤
所以適用18條來罰
可是呢....「底盤」到底指的是什麼?...這個意義就很重大了
交通部路政司81.03.03. 路臺監字第0三四0八號函
指出以下內容:
關於小客車車身老舊不堪使用,欲購置非原廠製造之
同型式車身更換:鑑於轎式及旅行式小客車車身係與車架
同時製造之整體式車身,而非與底盤車分別打(製)造之
分離式車身,該類小客車整個車身涉及汽車整體結構,如
擬更換整個車身,其車身應為原製造廠製造,並應繳驗原
廠出廠證明。(交通部路政司81.03.03. 路臺監字第0三
四0八號函)
根據這份函我得出一個結論:轎式小客車根本不存在"底盤"這種東西
底盤這種東西是大貨車、遊覽車這一類型
底盤跟車身分開打造,再組合在一起的車輛
才存在有"變更底盤"的問題
避震器....是懸吊系統啦
就如同水箱....它是冷卻系統
不應該是引擎系統
變更原廠水箱-->鋁製水箱.....是改引擎嗎?
並不是!!
所以要罰水箱不是用18條,而是用16條第1項第2款
"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回到避震器
異議上的策略
先位訴求是....改避震器不是18條的範圍--->免罰
後位訴求是....改避震器不是18條的範圍,就算不免罰,也應改用16條
而16條必須要"致影響行車安全者"才能罰
空間更大~~
我是覺得可以一試!!
如果不想這麼麻煩的異議
可以找牛試試
或是監理所的馬友問問(你們應該知道~~ )
以上報告完畢
經你這麼詳細一說...倒是值得一試~
最後在請教的是...申訴內容要怎麼寫才比較妥當呢?!
當時我正移車條子就逆向衝過來還用擴音器叫我熄火停車
最後也被開了第18條,要驗車!
當時超多人看的
我又不是在馬路上競速!!
我一定會申訴!!
申訴我的幼小心靈被擴音器嚇到!
這陣子改裝車別再大桃園地區行駛!!
當時我正移車條子就逆向衝過來還用擴音器叫我熄火停車
最後也被開了第18條,要驗車!
當時超多人看的
我又不是在馬路上競速!!
我一定會申訴!!
申訴我的幼小心靈被擴音器嚇到!
這陣子改裝車別再大桃園地區行駛!!
我看不僅僅桃園...連大台北地區也一樣 :(
還有依照啊寬大大的說法...
應該是直接異議比較直接了~
只是...這內容還不知道該怎麼寫比較好勒... :?
先"噹"我的聲音這麼大聲...(還好我的是仿原廠型式)~
我:這是原廠的啊...
他沒說話...繞我的車子一周...叫另一名條子過來..用手指測試我的輪距...
只有一指喔...3指沒辦法了...另一名就拍照啦~然後就順手的開起單子啦~
哀...好說歹說要求他開900元的他也說不行... 😈
依照規定...第18條=汽車未經許可擅自降低懸吊系統(沒註明要驗車)...orz
請問一下...這一條可申訴嗎 :?:
去申訴吧...
就寫警察以為他自己的手是尺唷...
沒有拿標準的量測工具也沒有數據他們要怎知你降車身...
就跟沒拿分貝器測排氣管就開你製造噪音是一樣的意思...
當時我正移車條子就逆向衝過來還用擴音器叫我熄火停車
最後也被開了第18條,要驗車!
當時超多人看的
我又不是在馬路上競速!!
我一定會申訴!!
申訴我的幼小心靈被擴音器嚇到!
這陣子改裝車別再大桃園地區行駛!!
我看不僅僅桃園...連大台北地區也一樣 :(
還有依照啊寬大大的說法...
應該是直接異議比較直接了~
只是...這內容還不知道該怎麼寫比較好勒... :?
看來是全台都抓的很兇阿....看來我要騎改裝腳踏車出門了...
這裡可以申訴
避震器改裝-使車身過低.目前的法令還很模糊
有新消息.在告訴大家
交通部 公告函件如下 (**重要資訊)
目前排氣管不可以隨便開單.必須經過環保單位測量噪音值才可以舉發
(交通部90.10.25. 交路九十字第0一一三三八號函)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
主旨:關於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北市交三字第九0二三六八一四00號函。
二、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通知單違規事實欄內,故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應在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方予以舉發,而非憑憶測舉發,本案汽機車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者,由員警在違規現場予以認定處理,應無窒礙,故本部九十年五月九日交路九十字第00四八二九號函九十年四月三十日「研商車輛變更檢驗相關事宜」會議,方有紀錄七研商結論(二)共識,即有該等情事之違規,由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但對於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所產生噪音者等,非有儀器設備無法認定,當於經環保機關檢測後,方得依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裁處。
三、故本案請貴局協調貴府警察局,爾後對於汽機車排氣管之舉發,請其以違規事實明確者(如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等),列為稽查取締之重點,依上開條例規定舉發處罰。對於疑似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者,其處理權責在於環保機關,相關執法問題,宜請協商貴府環保局主政研處。
警察機關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關於違規行為之認定,倘以目視方法即可探知,要無課以拍照方式保存證據之義務,然而關於噪音之認定非目視可行,且是否構成噪音而讓人不能忍受,常涉及個人之主觀感覺,則行政機關對於此等製造噪音之違規行為,倘欲依法處罰,必須有一套客觀標準供民眾遵循,且其檢測方式亦非單以執勤警員主觀上感覺為憑,此外,依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使用儀器檢查機動車輛噪音,由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是以車輛是否製造噪音,應以專業人員使用科學儀器檢測方可認定,非僅憑警員主觀上之臆測為其舉發之基礎,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因此曾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北警交字第0九二00九六八一一號函通令所轄各分局宜商請環保機關派員配合實施稽查,以避免因無儀器設備而僅憑臆測之「錯誤舉發」情事發生造成民怨。
有什麼方法可以反告他們?
(員警每次都說你可以去申訴丫!,我們又不是沒事做,常跑去監理站申訴)
不過一請假被扣的薪水又比罰單還多... 😭
不知道這種紅單是不是可以壓駕照?!
第 18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條子開你單是因為你改裝底盤後"未申請主管機關檢驗"
那簡單,根據5/2立法院與交通部的公聽會:.監理單位對於改裝車的驗車標準為何?
官方答覆:
監理單位目前並沒有針對改裝車的檢驗標準,站在監理單位的立場,加裝(或換裝)零件,只要不會造成行車安全,至於標準為何,要等到交通部擬定完成之後才知道
所以大家有改避震器的,去監理所申請變更檢驗,完成後條子沒有辦法再開
你單,因為你已經有檢驗變更過了....已經被開單的就原車去驗,過了以後就
不必鳥條子了,因為裝非原廠避震器本來就是合法的(跟你不必用原廠機油依樣)
如果監理單位無法檢驗,那更好,表示18條寫好玩的,裝笑維,直接請法院裁決~
這是我的看法,還請法律專家查看是否有疏漏之處~~
當時我正移車條子就逆向衝過來還用擴音器叫我熄火停車
最後也被開了第18條,要驗車!
當時超多人看的
我又不是在馬路上競速!!
我一定會申訴!!
申訴我的幼小心靈被擴音器嚇到!
這陣子改裝車別再大桃園地區行駛!!
Q4:萬一我不幸因改裝排氣管被開單舉發了,我要如何來救濟自己的權利呢?
A4:如果因改裝排氣管被開單舉發,依規定可以在十五天內向監理機關「陳述意見」,也就是申訴;但是申訴案件監理機關會把申訴案丟回原舉發員警手上來進行,想也知道警方多半是不會自行改正錯誤的,所以申訴成功的實例非常少。
另外一個途徑較麻煩,但卻較有保障,就是法院異議。紅單開立後十五天內如果當事人既沒有申訴,也沒有直接繳納罰鍰結案者,監理機關會逕行裁決;另外直接去監理機關領裁決書也是一途。總之領到裁決書後的二十天內可以撰寫聲明異議狀向當地管轄的交通法庭聲明異議,如果證據夠、說理足的話,不用開庭約一個月即可收到裁定。勝訴就放鞭炮,敗訴還可再提出抗告。
首先,如果對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違款事實有疑問時,應向該管監理所提出陳情:
應準應備文件有:(1)陳情書;(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紅單)影本;(3)陳情內容有關資料。
而辦理方式:檢具應備文件送交該管監理所或郵寄該管監理所,或經寄原舉發單位申訴,並副知該管監理所。
若在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後,仍不服裁決內容則提出聲明異議:
應備文件有:(1)聲明異議書狀(向法院購買司法狀紙)一份兩份;(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違規單影本各一份;(3)聲明異議相關資料。
辦理方式為:檢具應備文件郵寄該管監理所或送交該管監理所。
惟在此應注意者:1.聲明異議人須於接獲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聲明異議狀及相關資料於該管監理所後轉送管轄地方法院處理。2.交通違規罰鍰之繳納,依向原舉發單位查證結果,作為裁罰依據;聲明異議人依管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裁定,作為裁罰依據。
請問一下那個紅單去監理所換裁決書了嗎?
這個動作要先完成~~
我今天把陳述書寄出去囉...
先申訴看看吧~只是內容寫的有點亂 😭
請問"底盤11公分"是指哪邊的高度呀??
Impreza GT四門車款原廠登記的車高1400mm,五門車款是1440mm,以阿賢大大的數據來說,大概是降低了7公分 😱
這樣不就降得狂扁 😱 還是原廠數據有點失真啊 :(
請問"底盤11公分"是指哪邊的高度呀??
Impreza GT四門車款原廠登記的車高1400mm,五門車款是1440mm,以阿賢大大的數據來說,大概是降低了7公分 😱
這樣不就降得狂扁 😱 還是原廠數據有點失真啊 :( 該警員是崇我的徹裙離地所量的高度為11公分(還是故意以最離地面最低的地方測量.....